醫療期與解除勞動合同對策 |
鑑於有關員工醫療期滿尚未痊癒或勞動合同未到期、醫療期未滿等情形,企業能否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等,以及會不會影響企業的人事成本與管理作業,是我台商關注的勞動合同問題,故本文特提出解析與建議,以協助台商避免違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 文:蕭新永(遠通國際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企業對無過失員工以醫療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及41條,其中又以第40條第1項條款為主要依據。 一、解除勞動合同與醫療期的關係? (一)勞動合同法的統一規定 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本條法條是以醫療期滿為條件,然後在完成規定的法律程序之下,企業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員工在醫療期滿後,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回到工作崗位可以繼續從事原工作的,則應安排上崗工作;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企業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要另行安排工作,如果該員工能夠接受安排工作的,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還是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工作的,企業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員工的病假期超過醫療期的,勞動合同未到期前,企業仍然可以依照上述的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指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8條規定,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勞動部及各地區的差異性尺度 在具體運作上,勞動部或各地區對「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有不同的尺度規定。 1.對患有難以治癒的疾病的員工,醫療期滿,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7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1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醫療期滿的員工繼續住院治療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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